5月4日,吉林省金融工作办公室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提出,小额贷款公司不得利用互联网进行非法集资、自融自保、发售银行理财和券商资产管理产品、股权众筹等活动。
《意见》同时强调,小额贷款公司不得利用互联网从事股票市场场外配资行为,不得利用互联网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不得利用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业务,不得利用互联网超过经省金融办审批的经营区域,跨界经营小额信贷等业务。
此外,《意见》在监管方面还提出强化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检查制度、完善小额贷款公司监管信息报送机制、完善小额贷款公司退出机制等措施。
《意见》提出,地方各级主管部门对辖区小额贷款公司的现场检查每年不少于1次,并向省金融办书面报告,提出监管意见。省级主管部门实施现场抽查。
《意见》还要求,小额贷款公司自开业后3个月内要报送各项经营数据和财务管理数据,并确保各项数据的真实和完整。未达要求者将被责令停办业务。
而对于一些经营不善、风险较大的小额贷款公司,《意见》提出应依法实施关闭清算、工商注销等市场推出措施,或由实力强、经营规范的小额贷款公司兼并重组。
值得一提的是,在推进小贷公司创新发展方面,《意见》也强调了"监管先行"的作用。《意见》提出应加快建立和实施小额贷款公司分类评级制度。省级主管部门每年会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评级,评级结果做为小额贷款公司申请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的重要参考依据。
一位小额贷款行业人士告诉《国际金融报》记者,这意味着监管部门对于小额贷款公司将实行差异化监管,只有规范发展的小额贷款公司才能获得政策支持。根据央行发布的2016年一季度小额贷款公司统计数据报告显示,截至2016年3月末,吉林省小额贷款公司机构数量439家,贷款余额76.6亿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