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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律公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海南省小额信贷行业健康发展,建立行业自律机制,规范行业从业行为,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维护小额信贷机构、小额信贷从业人员以及贷款客户的合法权益,经海南省小额信贷协会会员共同协商,制定本公约,全体会员应相互监督,共同遵守。

  第二条 本公约所称小额信贷机构是指经省金融办批准

设立、依法注册登记、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小额贷款公司和从事“只贷不存”业务的公益性、互助性小额信贷组织;小额信贷从业人员是指各小额信贷机构内从事小额贷款业务的人员以及小额信贷机构管理部门的人员。

  第三条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在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下开展业务,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行业利益和客户利益。

  第四条 加入本协会的会员,要从维护全行业整体利益出发,积极推进行业自律,创造良好的行业发展环境。

  第二章 行业自律

  第五条 自觉遵守国家有关小额信贷行业发展和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不违规经营,倡导小额信贷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认真负责地办理小额信贷业务,积极推进小额信贷行业的职业道德建设。

  第六条 鼓励会员之间开展合法、公平、有序的行业竞争,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反对以诋毁行业内其它会员的商业声誉、泄露其商业秘密等不正当手段进行行业内竞争,反对广告中使用“同行业最…”等有可能对其它会员产生不利影响的字样,反对以不计成本方式争揽业务,反对中介机构(中间人)以获取收入为目的推介业务的行为。倡导小额信贷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时刻维护行业利益和形象、密切合作、相互尊重、交流互助、共谋发展的行业风尚。

  第七条 不准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不准变相吸收其他资金进行资金合作。

  第八条 小额贷款公司要依法、合规经营,杜绝搞帐外经营和帐外活动。坚决杜绝注册后抽逃资本金的行为发生。

  第九条 自觉接受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监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管。主动按时向协会缴纳会费。

  第十条 各会员单位有责任和义务督促全体员工按照本公约的约定加强自我约束,实现自我管理,将诚信意识贯穿于各项业务的各个环节,共同营造良好的行业氛围。

  第十三条 积极促进小额信贷机构资信评级工作,提高小额贷款公司信息透明度和准确性。逐步建立对贷款客户的信用评价和联合征信工作,实现行业内的信用信息资源共享。

  第十四条 加强行业沟通、行业协作,积极探讨和研究行业发展战略,为行业的健康、持续发展献计献策。

  第十五条 自觉接受社会各界对小额信贷机构的监督和批评,共同抵制和纠正行业不正之风。

  第三章 贷款业务

  第十六条 严格执行贷款审批程序,认真履行尽职调查义务,不得向关系人发放贷款。  

  第十七条 要以扶持中小企业、“三农”和个体工商户的流动资金贷款为主。杜绝发放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贷款和涉及黑、赌、毒等违法行为的贷款。

  第十八条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利率政策,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利率浮动标准,杜绝在贷款利率上搞“两套文本”的变相高利贷行为发生。

  第十九条 不得向客户承诺法律法规、政策许可之外的利益。

  第二十条 加大不良资产的清收处置力度、依法提取贷款损失准备,建立长效的资本补充机制,不断提高整体竞争力。

  第四章 从业人员

  第二十一条 小额信贷从业人员应当自觉履行行业的自律义务:

  一、不利用媒体或者其他方式夸大、虚假宣传,误导当事人;

  二、不故意诋毁、贬损其它小额信贷机构和从业人员的声誉;

  三、不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当利益;

  四、不给付或者承诺给付回扣或者其它利益。

  第二十二条 小额信贷从业人员应熟练掌握贷款业务并熟悉相关的金融知识,自觉接受培训,不断提高业务素质。

  第二十三条 小额信贷从业人员在小额信贷机构之间的流动应该规范有序, 反对私下挖角其它小额信贷机构在职人员。小额信贷机构应保障其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从业人员也不得损害小额信贷机构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四条 小额信贷从业人员因个人操守问题被辞退的,小额信贷机构应及时向本协会备案,其它小额信贷机构不得再接纳其从业。

  第二十五条 小额信贷从业人员劳动合同期满后,可在各小额信贷机构间自由流动。合同期内主动辞职的从业人员,合同到期前不得从事同业,其他小额信贷机构在相应的时间内不得接纳其从业。

  第二十六条 违反上述条款的会员,本协会按章程规定或会员大会意见予以处理。

  第五章 公约执行

  第十一条 自觉维护贷款客户的合法权益,保守客户商业秘密,不利用客户提供的信息从事任何与小额信贷无关并有损客户利益的活动。

  第十二条 积极督促单位会员建立内部业务统计制度,及时通报相关贷款信息,定期向业务主管单位等有关部门报送相关报表。

  第二十七条 海南省小额信贷协会负责监督实施本公约,负责向会员传递行业管理的法规、政策及行业自律信息,维护会员的正当利益,并对会员遵守本公约的情况进行督促、指导和检查。

  第二十八条 会员应充分尊重并自觉履行本公约的各项自律条款。

  第二十九条 会员之间发生争议时,应自觉维护行业团结,以维护行业整体利益为重,争取以协商的方式解决争议。当协商难以达成一致时,也可请求公约执行机构进行调解。

  第三十条 会员违反本公约的,其它会员均有权及时向公约执行机构进行检举。经查证属实且造成不良影响的,由公约执行机构视不同情况给予通报、取消会员资格或建议政府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的处理。

  第三十一条 所有会员均有权对公约执行机构执行本公约的合法性和公证性进行监督。

  第三十二条 本公约执行机构及会员在实施和履行本公约过程中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公约经2011年11月17日会员大会审议表决通过。

  第三十四条 修改后的《会员自律公约》经海南省小额信贷协会第二届第一次理事会、监事会审议表决通过,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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