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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海南省小额信贷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为海南省小额信贷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文名称为Hainan Province Microcredit Association,缩写为HNMA。

第二条 协会是由海南省内的小额贷款公司、从事“只贷不存”业务的公益性、互助性小额信贷组织和小额信贷从业人员自愿组成的小额信贷行业自律组织,是经海南省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金融办)批准并在海南省民政厅(以下简称省民政厅)登记注册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单位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协会以开展行业自律、维护行业利益、提供会员服务、促进行业发展为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经济金融方针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认真履行自律、维权、协调、服务、宣传等职能。强化组织协调和服务水平,优化会员依法合规经营环境,维护会员合法权益,提高小额信贷从业人员素质,提升行业整体形象,促进小额信贷行业健康发展。

第五条 协会业务活动接受省金融办指导和监督,并接受省民政厅的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  协会住所:海南省海口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行业自律:

1、组织会员签订自律公约及其实施细则,建立自律公约执行情况检查和披露制度,受理会员单位和社会公众的投诉,采取自律惩戒措施,督促会员依法合规经营,共同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2、依据《章程》,组织制定行业标准和业务规范,推动实施并监督会员执行,提高行业服务水平。

3、建立健全小额信贷行业诚信制度以及小额信贷机构和从业人员信用信息体系,加强诚信监督,推进小额信贷行业信用体系建设。

4、制定小额信贷从业人员道德和行为准则,对小额信贷从业人员进行自律管理。

5、对于违反小额信贷协会章程、自律公约、管理制度等致使行业利益受损的会员,按有关规定实施自律性处罚。

6、对涉嫌小额信贷机构和从业人员违法违规的行为和投诉,及时报告省金融办,并协助做好批转投诉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二)行业维权:

1、组织会员制定维权公约,通过开展信用评级,发布

诚实守信客户或违约客户名单,实施行业联合制裁等措施,制止各种侵权行为,维护小额信贷行业合法权益。

2、参与省金融办等政府机构组织的有关小额信贷行业改革发展以及与行业权益相关的决策论证,提出小额信贷行业有关政策、立法和行业规划等方面的建议。

3、积极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向地方党政部门和省金融办反映妨碍小额信贷行业发展的问题,建立与有关部门的沟通机制,争取有利于小额信贷发展的外部环境。

4、组织会员开展行业维权调查,及时向会员进行风险提示,促进会员加强债权维护和风险管理。

(三)行业协调:

1、接受会员的委托,协调与政府及有关部门之间的

关系,协助省金融办等部门落实有关政策、措施。

     2、协调会员之间的关系,建立和完善行业内部争议调解处理机制,公正、合理解决各种矛盾争端,营造良好的业内环境。

     3、协调会员与小额信贷客户的关系,加强会员与客户的沟通,维护会员与客户的合法权益。

     4、加强与新闻媒体的沟通和联系,制定突发事件新闻处理机制,及时有效引导社会舆论,维护小额信贷行业声誉。

(四)行业服务:

1、组织开展各类岗位专业培训工作,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承办小额信贷从业人员资格考试、认证、继续教育等工作。

2、建立会员之间信息沟通机制,组织开展会员间的业务、技术、信息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反映业内动态,建立信息分享机制,促进海南省小额信贷机构与境内外同业之间的联系和交往。

3、加强与银行、保险、担保等机构的沟通和协调,积极开展业务合作,拓宽小额贷款公司再融资的渠道。

4、发挥行业整体宣传功能,协调、组织会员共同开展新业务、新政策的宣传和咨询活动,大力普及小额信贷知识。

     5、组织开展业务竞技活动和文体活动,增进会员间的了解和友谊,培育健康向上的行业文化。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或省金融办等有关部门和会员交办、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协会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凡经省金融办批准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小额贷款公司、省内从事“只贷不存”小额信贷业务的组织和小额信贷从业人员,承认协会章程,均可申请加入协会,成为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协会的意愿;

    (三)协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会员的入会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材料:

1、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名称、法定住所,载明申请人承认协会章程并参加协会活动;

      2、单位会员还需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其他机关颁发的有效证件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和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和简历。

(二)协会理事会收到申请后,讨论决定是否接受申请人的申请,并将决定意见书面通知申请人。

(三)协会理事会同意入会的,向申请人颁发会员证书,申请人即取得会员资格。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会员大会决议规定的其他合法权利。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自律公约、行业标准和业务规范;

    (二)执行协会决议;

    (三)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四)关心、支持协会工作,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

    (五)承担协会委派的各项任务,接受协会的咨询和调查,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协会履行职责所需的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

(七)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八)会员大会决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书。会员如果一年内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组织的任何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协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协会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通过会费的缴纳标准;

    (五)审议决定协会的解散和清算等有关终止事项;

    (六)审议批准需经会员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需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参加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特殊情况下,会员大会可采取通讯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省金融办审查并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协会设立理事会,理事会理事由会员推荐,经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理事会为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审议协会的年度工作报告;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执行省金融办授权或委托的各项工作;

(十二)审议和决定协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七、八、九、十、十一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需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

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成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协会设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具有五年以上经济、金融行业从业经验,在金融界和小额信贷机构内有较大影响和较好声望;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常务副会长、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会员大会要求的其他合法条件。

第二十六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省金融办审查并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协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省金融办审查并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它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组织、领导协会的各项重大工作。

第三十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协会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协会的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协会内部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秘书处副秘书长以及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提请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提出秘书处工作人员的聘用名单,报会长决定;   

    (五)签发协会的日常文件;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协会设立监事会,设监事长;

(二)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组成人员以及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

(三)监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长由监事会选举产生,任期与理事相同,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省金融办审查并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四)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进行。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的权利和义务

(一)监事会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协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法规和章程;

(二)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监事长列席常务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负责监督协会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管理;

(三)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忠于职守,履行职责;

(四)监事会成员不得从协会获取报酬。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协会的经费来源主要是: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协会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标准由理事会提交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五条 协会经费必须用于协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六条 协会建立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 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省民政厅和省金融办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 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条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条 对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会议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三条 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 5日内,经省金融办审查同意,并经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四条 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五条 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省金融办审查同意。

第四十六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省金融办及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 协会经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八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省金融办和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经2018年12月12日会员大会审议表决通过。

第五十条 本章程由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自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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