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经营特殊商品——人民币(只贷不存)
(二)经营原则:
1、三小:A、小机构;B、小客户;C、小额贷款。
2、三线:
(1)底线:以自有货币资金经营;
(2)主线:小额、分散——贷款金额小,贷款客户分散;
(3)高压线:严禁非法或者变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非法集资。
(三)经营范围:
1、办理各项小额贷款;
2、办理小企业发展、管理、财务等咨询业务;
3、其他经批准的业务。
(四)经营要求:
1、小额、分散: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公司资本净额的5%。
2、坚持为农民、农业、农村及城区小型企业的经济发展服务。
3、自主选择贷款对象。
4、经营市场化。
5、不得向其股东发放贷款。
6、未经批准不得跨区域经营业务。
7、小额贷款公司营业大厅必须贴有安民告示:本小额贷款公司不吸收公众存款,非法存款和集资不受法律保护。
(五)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利率的浮动幅度范围:
1、按照市场原则自主确定。
2、上限——放开,但不得超过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的民间借款利率的上限。
3、下限——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限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0.9 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