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金办贷[2012]48号
海南省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小额贷款公司
购置实物资产和处置抵债资产有关规定的通知
各小额贷款公司:
根据《海南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琼府〔2009〕72号)的有关规定,小额贷款公司(以下简称小贷公司)作为专门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机构,其资金必须专项用于小额贷款业务。但是,随着公司的发展壮大,小贷公司存在购置办公用房和业务用车等实物资产以及处置抵债资产的实际需求,为规范管理,现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小贷公司购置实物资产所用资金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0%,并且,单一营业网点办公用房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500平方米。
二、小贷公司须要求借款人以货币形式偿还贷款,从严控制以物抵债。贷款偿还方式以现金受偿为第一选择;借款人、担保人无现金偿还能力时,优先选择以直接拍卖、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方式回收债权;以物抵债的资产要及时处置,原则上应在6个月内完成变现。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五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主题词:金融 小额贷款公司Δ 资产 管理 通知
分 送:办领导。
海南省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2012年6月25日印发
(共印25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