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小贷公司遂再次运用普通诉讼程序起诉何某、何某父母及李某,要求归还借款。
贷款人发放借款时,通常会要求借款人提供保证人或房产抵押作为担保。近日,武进法院审结一起借贷纠纷,因为保证合同和抵押合同上的签名均非保证人和抵押人本人所签,小贷公司60万元借款打了水漂。
2013年5月,常州某小贷公司与常州人何某签订借款合同,何某向其借款65万元,由何某的父母作为抵押人提供其房产作为借款的抵押担保,另约定,李某为该借款提供保证担保。之后,该小贷公司与自称的何某父母和李某三人签订抵押合同及保证合同。但小贷公司持该抵押合同在何某父母未实际到场的情况下,将何某父母所有的房产办理了抵押登记并领取了他项权证。此后,小贷公司实际向何某发放借款60万元,但何某在借款到期后未归还借款。小贷公司遂提出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要求实现何某父母房产的抵押权。因何某父母对抵押合同效力提出异议,武进法院裁定驳回小贷公司申请。小贷公司遂再次运用普通诉讼程序起诉何某、何某父母及李某,要求归还借款。庭审中,法院应何某父母申请,对抵押合同、保证合同签名进行鉴定,鉴定意见显示均非本人所签。
武进法院近日审理后认为,由于何某父母及李某均未在抵押合同及保证合同上签名,故抵押合同和保证合同对其无约束力,依据该抵押合同而办理的抵押登记及他项权证均无效,何某父母及李某对何某借款所有债务不承担抵押担保和保证担保的法律责任。法院据此驳回了小贷公司对何某父母及李某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