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您访问本站! 收藏本站设为首页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政策法规 > 地方性法规

海南省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小额贷款公司分支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海南省小额贷协会 发布日期:2016-05-25 浏览次数: 字体:[大][中][小]

                    琼金办贷[2013]86号                      


海南省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关于印发小额贷款公司分支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小额贷款公司:
为健全金融服务体系,改善我省农村和欠发达地区金融服务,引导和推动我省小额贷款公司健康、规范、有序发展,根据《海南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琼府〔2009〕72号)、《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小额贷款公司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琼府办〔2012〕98号)等规定,经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联合工作小组同意,制定了《小额贷款公司分支机构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各小额贷款公司要主动清理已设立的分支机构。对于注册地与实际经营场所分离的,一是申请将注册地迁移至实际经营场所;二是按本办法规定申请补办分支机构手续。对于不符合本规定的分支机构,一律予以撤销。
特此通知。

附件:小额贷款公司分支机构管理办法                            


                      2013年11月4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主题词:金融   印发Δ    通知
抄  送:省公安厅、省商务厅、省工商局、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海南银监局。
海南省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2013年11月4日印发
                                        (共印10份)


附件:

小额贷款公司分支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  基本规定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分支机构是指小额贷款公司经海南省金融办批准,在海南省内设立的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分公司或办事处,名称应表述为“XX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名称全称)XX(分支机构所在地的区域名称或地名)分公司(或办事处)”。
第二条  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分支机构包括两种形式:分公司或办事处,分支机构对外产生的责任全部由小额贷款公司承担。
第三条 分公司为单独的会计主体,进行独立的会计核算,办事处不单独核算;分公司拥有经营权,办事处不拥有自主权,只作为服务窗口,实质业务由注册地小额贷款公司承办。
第四条小额贷款公司需向分公司拨付注册资金10%以上资金作为运营资金,分公司需在母公司开户行开立新的一般存款账户用于分公司的运营;办事处不能单独开立账户。
第五条  省金融办根据合理布局、适度发展、稳步推进、注重效益的原则批准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分支机构。


第二章 设立条件
第六条  分支机构为分公司的,小额贷款公司原则上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实收资本1亿元以上或放贷资金不少于1亿元,近2年无违法或不良记录;
(二)近2年每季度末不良贷款率(按五级分类口径)不超过2%,资产质量良好;
(三)小额贷款公司连续两年盈利,资本利润率不低于8%;
(四)经营管理良好、风险控制能力较强;
(五)拟设分公司有固定的营业场所,须满足业务需要,符合安全防范基本要求;
(六)最近一年考核结果为优秀(A级)以上或者连续两年考核结果为良好(B级)及以上;
(七)分公司设主要负责人1名,须具备3年以上银行业金融从业经验;
(八)最近1年法人代表、总经理和80%以上的股东未发生变更;
(九)省金融办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分支机构为办事处的,小额贷款公司原则上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实收资本5000万(含)以上,近1年无违法或不良记录;
(二)近1年每季度末不良贷款率(按五级分类口径)不超过3%,资产质量良好;
(三)小额贷款公司近1年盈利,资本利润率不低于6%;
(四)经营管理良好、风险控制能力较强;
(五)拟设分支机构有固定的营业场所,须满足业务需要,符合安全防范基本要求;
(六)最近一年考核结果为良好;
(七)省金融办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申请材料
第八条  申请设立的分支机构为分公司的申请材料包括:
(一)设立分公司的申请书,其内容包括总公司运营情况,分公司名称、营业场所、负责人、主要业务范围等;
(二)股东会议决议;
(三)现有分支机构撤并情况和最近1年新设分支机构经营管理状况;
(四)近1年公司审计报告(指定事务所出具)、最近6个月经营业绩报告;
(五)拟任分公司负责人的简历、金融从业相关证明材料、征信报告和无犯罪记录证明;
(六)分公司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材料;
(七)分公司运营资金证明复印件;
(八)省金融办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九条 申请设立的分支机构为办事处的申请材料包括:
(一)设立办事处的申请书,其内容包括总公司运营情况,分支机构名称、营业场所、负责人、主要业务范围等;
(二)董事会决议;
(三)办事处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材料;
(四)省金融办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四章 审核程序
第十条  申请由小额贷款公司报送省金融办审查,省金融办依照本规定决定是否核准,省金融办核发的设立分支机构的批复文件是小额贷款公司分支机构成立的必备要件,批复文件的内容应当包括分支机构名称、营业场所、经营范围、负责人等内容。分支机构形式为分公司的,小额贷款公司自接到省金融办出具的批复文件之日起30日内,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登记注册手续,获取非法人营业执照。分支机构为办事处的,小额贷款公司应在办事处设立后的30天内,将办事处的人员、办公场所等情况书面报告给省金融办。小额贷款公司分支机构应自取得批复文件之日起90日内开业,逾期未申请设立登记或开业的,申请人应当报省金融办延长原批复文件的效力或者另行报批。


第五章 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分支机构应在核定的经营范围和经营区域内开展业务,经营范围不得超出所隶属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范围。
第十二条  实收资本5000万元及以上的小额贷款公司原则上可以设立一家分支机构,实收资本每增加5000万元,原则上可申请多增加1家分支机构,年度考核为优秀的小额贷款公司可申请适度增加分支机构名额。
第十三条  小额贷款公司分支机构变更名称、营业场所、负责人、经营范围等法定登记事项的,省金融办审核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书面决定。批准文件是小额贷款公司分支机构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必备要件,小额贷款公司应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 小额贷款公司申请注销分公司或撤销办事处的,应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省金融办提出申请,由省金融办受理、审查,省金融办自受理之日起45日内决定是否核准。小额贷款公司在获得核准批复后30日内,向分公司的工商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或关闭办事处,并于完成上述事项后10日内书面报告省金融办。
第十五条 小额贷款公司须在分支机构营业90日内向省金融办提交分支机构运营报告,运营报告包括分支机构人员情况、经营计划等。分支机构连续6个月无经营活动,省金融办有权撤销分支机构,分支机构被撤销的小额贷款公司,2年内不得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分支机构业务数据须由小额贷款公司本部汇总后及时报送相关部门,并单独说明分支机构的业务数据。
第十六条 小额贷款公司分支机构设立后,须在1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公安机关经侦部门、工商局、人民银行提交省政府金融办同意设立分支机构的批复、营业执照、公司分支机构人员基本情况等资料备案。
第十七条 小额贷款公司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分支机构或者小额贷款公司分支机构,或在经营过程中,存在违反小额贷款公司合规经营有关规定、不正当竞争等行为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金融办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016 © hnxdxh.cn. All rights reserved. 海南省小额信贷协会 琼ICP备16000755号-1 技术支持:海南布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