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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贷款公司涉股东及关系人业务有关规定的通知

来源:海南省小额贷协会 发布日期:2016-05-25 浏览次数: 字体:[大][中][小]

琼金办贷[2010]14号
海南省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
小额贷款公司涉股东及关系人业务有关规定的通知

省内各小额贷款公司:
为平稳推进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促进小额贷款公司规范发展,防范经营风险,现就涉股东及关系人业务规定如下:
一、不得向股东发放贷款;
二、股东不得作为本公司贷款业务的保证人;
三、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不得以出质所持有的股份方式,为本小额贷款公司的借款人提供担保;
四、不得向小额贷款公司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业务人员及其近亲属发放贷款;不得向上述人员投资或者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发放贷款。各公司要认真如实填报《小额贷款公司关系人及关联经济组织情况表》(详见附件)。
请各公司对贷款业务逐笔进行清理,与上述规定不一致的,及早纠正,在2010年8月25日前整改完毕并将整改情况及填写好的附表报我办,我办将适时组织检查。对拒不整改或新发生此类业务的,我办将严肃查处;造成较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知。

附件:《小额贷款公司关系人及关联经济组织情况表》

二○一○年八月十日

主题词:金融  小额贷款公司Δ  管理  通知
海南省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2010年8月10日印发
                                        (共印7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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